企业产品名设计原则
2有意义性原则(Meaningfulness)
品牌命名有意义原则是指品牌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如关于它的特点、性能以及使用它的好处。这种品牌名称要么能够提示产品,要么可以吸引顾客。高科技产品比较偏向使用提示商品的词汇,如Minolta(相机)、Compaq(康柏)、Digital(数码),而一些时髦的商品比较偏向于使用能吸引顾客的词汇,如Obses-sion(香水)、Camel(香烟)、Joy(香水)。当然无意义的品牌名称也存在,但不是很多,如Kodak。
3.可转换性原则(Transferability)
品牌命名可转换性原则是指品牌名称是否能扩展到其他产品,是否能扩展到不同国家或销售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品牌名称是否具有可转化性取决于它的文化内涵和语言特点。例如:一个无意义的品牌名称就具有比较强的可转换性,因为它可以翻译成其他语言而不带消极含义,如Exxon。
4.可适应性原则(Adaptability)
品牌命名的可适应性原则是指在品牌命名时要考虑名称在品牌发展过程中应具有的适应性,
最重要的是要能适应时代变化,这点主要是针对品牌其他要素而言,如图案。图案需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如很多品牌的图案都已经经历了一番革新,但品牌名称却一直没被轻易改变。
5.可保护性原则(Protectability)
品牌命名可保护性原则是指品牌名称应该具有被保护性。不但在法律意义上能够得到保护,即能注册(最好能够在全球注册),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也能得到保护。后者更具实际意义。一个品牌名称也许能够很容易地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但它也有可能很容易地被其他厂商模仿,例如米勒淡啤酒,品牌名称Lite就因缺乏市场竞争性保护能力而被众多啤酒商所模仿。还有原通化康威药业,由于缺乏保护能力而痛失“康威”商标、不得不重新命名“修正”。
品牌命名的通用标准为:名称简单易读、易为人们所熟知、有意义、与众不同。具备这些标准的品牌认知度可以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