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原则:遵守国家规定

2024-05-05 12:30:22  编辑:万年时历网  

遵守国家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孩子出生后要办理相关的出生证明和登记户口。根据这些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按照栏目要求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根据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新生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其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都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另外,对于那些登记了户口而又要求改名的孩子,有关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说来,这些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

(1)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4)父母户口不在婴儿出生地的婴儿,可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或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2.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

(1)民政部门抚养的弃婴、孤儿,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即已死亡,不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3.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

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4)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4.正在制定中的相关规定

笔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的公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姓名登记条例》,以便更好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姓名权,同时也使起名有法可依。该条例所说的姓名登记是公民户口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关于姓名的专门条例。尽管在过去,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姓名的有关问题曾作出规定,对规范公民设定和变更姓名等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姓名登记方面出现了诸公民随意设定姓氏、起名用字不规范、频繁变更姓名、恶意变更姓名以规避法律惩罚等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例加以解决。同时,该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对确认公民身份,方便公民正确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也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正在制定中的《姓名登记条例》,其基本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坚持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的原则,坚持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相协调的原则。在内容结构上,明确规定姓名设定、姓名变更、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在立法形式上,建议制定姓名登记单行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在这种思路下,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条例草案。该草案共包括总则、姓名设定、姓名变更、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2条,其中与起名有关的内容主要围绕起名用字问题,旨在解决用字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减少其为个人生活、工作带来的不便,更好地保护其自身权益,为姓名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供客观保障。其相关规定有:(1)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

抵制封建文化和殖民文化的侵蚀和影响,起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背民族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映或者误解;

2)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起名用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起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中、⑥、※、◎、*、古等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4)除依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以外,起名用字应当在1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由于姓名条例是与姓名登记有关的综合性法规条文,所涉及的内容当然不只包括起名一项,还有不少其他方面的规定。其中如对改名的规定就十分具体,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确需变更时必须首先提出申

 

 


 

请,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其中申请变更名字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其他特殊原因。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有: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正在服刑或被执行劳动教养;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此外,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条例》还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以一次为限,其一般程序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

起名原则:遵守国家规定

其他证明材料等证件和证材料;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春亦更子女姓名的证明等;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要求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勇登记被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7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自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公告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后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姓名变更登记权利。由于姓名变更后,户籍档案资料需做相应变更,增加了管理成本,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还应交纳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则政部门规定。此外,为了遏制、减少不按规定办理姓名登记、骗取姓名登记和变更登记等行为,姓名登记机关对那些不按规定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有权不予受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于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有权撤销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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